读书笔记丨抵押权不受保护后,抵押人是否可以诉请注销抵押登记
来源(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5月第1版,第400~401页。(拟稿人吴光荣)
具体观点:
在抵押权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情形下,抵押人能否提起诉讼,请求抵押权人协助注销抵押登记?之所以有此问题,是因为抵押人虽然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但由于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因此在抵押登记未被注销时,就会导致受让人因担心抵押权的存在而不愿交易,进而影响到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对此,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民法典》第393条仅规定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以及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担保物权消灭,未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消灭,而只是抵押权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抵押人自不能请求注销抵押登记。此外,还有人认为,在法律未规定抵押权因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时,如果允许抵押人请求注销抵押登记,将违背物权法定原则。
我们认为,既然抵押权已经不再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与其让抵押登记的存在影响抵押人处分抵押物,不如明确抵押人有权请求注销抵押登记,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这也是物尽其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至于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而非指物权的消灭必须由法律规定。更为重要的是,本条规定抵押人可以请求注销抵押登记,并非意味着抵押权在实体上已经消灭,而仅仅是指抵押权人因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该权利而不能再使抵押登记的存在阻碍抵押人对标的物的利用。也正因为如此,《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5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里的涂销就是指注销。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有权请求注销抵押登记,并不是向登记机关提出请求,而是向抵押权人提出请求,即请求抵押权人作出书面同意,协助抵押人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抵押登记,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规定的更正登记。也就是说,一旦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即构成登记错误,抵押人自可获得更正登记请求权,请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注销登记。
观点二:《担保制度解释》与《九民会议纪要》在该问题上存在不同规定,实际上是否定了会议纪要有关诉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因此,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抵押人请求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贺小荣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6月第1版,第353~354页。(拟稿人麻锦亮、杨泽宇,核稿人祝二军)
具体观点:抵押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抵押权的,其后果是仅使抵押人产生抗辩权还是抵押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抗辩权产生说比较符合法理,但会造成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也不能请求注销抵押登记的僵局。有鉴于此,《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59条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该纪要实质上是采取了除斥期间经过说,认为抵押权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导致抵押权消灭。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制定过程中,最初曾考虑吸收会议纪要的前述做法。但考虑到除斥期间经过说确实不完全符合《民法典》第393条有关担保物权从属性的规定,尤其是立法机关明确反对,登记主管机关也表示办理此种注销登记缺乏明确依据,最终该司法解释未采纳除斥期间经过说,未对抵押人请求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作出规定。考虑到司法解释与会议纪要在该问题上存在不同规定,实际上是否定了会议纪要有关诉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因此,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抵押人请求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读后感
同样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编著的书,拟稿人都是《担保制度解释》的起草人,但结论却截然相反。这让基层民工无所适从呀。但抛开这些理解与适用,《九民会议纪要》第59条的规定是明确的,暂时没有其他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文件提出修改意见,似仍应按照《九民会议纪要》第59条处理。
法释〔2020〕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读书笔记丨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
林文学 杨永清 麻锦亮 吴光荣 | 《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